佛山市南海区举报出入境管理违法犯罪
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征询意见稿)
为共同创造南海安居乐业的良好治安环境,现就《佛山市南海区举报出入境管理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7月14日前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反映,联系电话:81213230转831,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三路一号出入境管理大队。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2017年7月7日
佛山市南海区举报出入境管理违法犯罪
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为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违反出入境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整治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妨害国(边)境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内容及标准
(一)举报“三非”外国人
群众每举报1名“三非”外国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元;举报多名“三非”外国人的,按照查实人数每人200元人民币累计奖金,同一案件最多不超过10000元。
所指的“三非”外国人是指以下人员:
(1)非法入境外国人:外国人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入境证件入境的,冒用他人入境证件入境的,逃避入境边防检查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入境。
(2)非法居留外国人:外国人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的,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有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3)非法就业外国人:外国人未按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超出工作许可限定的地域工作的,不在工作许可限定的单位工作的,外国留学生超出勤工助学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
(二)举报组织偷越国(边)境案件
举报妨害国(边)境犯罪案件,偷越国(边)境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院以该罪名批准逮捕的,每逮捕1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元,同一案件不超过10000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院以该罪名批准逮捕的,每逮捕1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同一案件不超过30000元。
二、奖励认定
(一)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
2.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3.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
4.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处理。
(二)以下举报情况不予奖励:
1.举报人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或在公安机关工作的相关人员;
2.举报人不实名举报或身份信息不完整;
3.有证据证明该举报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
4. 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
(三)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应视作用程度从该案奖励金额中划出10%至30%给予奖励。
(四)对两人(含)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五)同一案件包含两种或以上违法犯罪行为的,以奖励金额较高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三、举报方式
电话举报:群众可通过电话向110报警电话、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各派出所举报。
亲临举报:群众可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及各派出所当面举报。
短信举报:群众可通过手机短信向0757110举报。
信函举报:群众可通过信函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及各派出所进行举报。
网络举报:群众可通过互联网南海网络发言人平台(wz.nanhai.gov.cn),佛山市公安局网上服务中心(wsfw.fsga.gov.cn),佛山警务在线(www.asjzyl.com)进行举报。
四、经费保障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奖励实施及有关要求
(一)对各种途径举报情况,各受理举报单位均应及时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组织核实查处,答复举报人,并将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交相关单位办理,并将移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办案单位收到举报线索后,应及时填写《群众举报出入境管理违法犯罪线索登记表》,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备案。
各派出所和出入境管理大队都应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线索收集、上报备案、申报奖金、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办案单位对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或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出入境管理违法犯罪奖励呈批表》(简称《呈批表》),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群众举报出入境管理违法犯罪线索登记表》、法律文书(即《行政处罚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逮捕证》当中任一)、举报信函或网页截屏等材料的复印件,经派出所领导签名盖章后报出入境管理大队审批。出入境管理大队应在收到《呈批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警务保障室审核、报请相关局领导审批。审核程序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奖金经审核批准后,由出入境管理大队支取奖金并向举报人发放。出入境管理大队应在支取奖金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2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领取奖金应签署《佛山市南海区举报出入境管理违法犯罪奖金签收单》(简称《签收单》)。如举报人不能现场领取,需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签收单》原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交回警务保障室入账。
(四)办案单位、出入境管理大队要将申报材料复印归档备查,并应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五)有以下情况的,移送纪检监督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
2.向被举报者通风报信的;
3.故意或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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